2007年11月27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三版:世相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收了货却不认账一个合同打了几场官司
检察院一抗诉案件获二审改判
越民

  近日,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提请抗诉的绍兴某印染有限公司与江苏某针织厂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再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理由,使该案获得改判。
  2005年4月,绍兴某印染有限公司先后五次将加工后的货物交付江苏某针织厂,计加工费用30780元。其中由何某签收的11340元发货单针织厂予以认可,而对由候某某签收的19440元发货单,针织厂认为其未指令过候某某签收印染公司所送的印染加工货物,故未予认可。一审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其中由候某某签收的发货单计19440元印染加工费,因印染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候某某的签收行为是代表针织厂行为的相应证据,且针织厂对该部分事实予以否认,故对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印染公司不服法院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办案检察官经过细入调查,掌握了足以证明印染公司已为其加工两笔货物并已交付事实的证据。
  据此,越城区检察院向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并获得支持,经市检察院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后,绍兴市中院指定一审法院再审。一审法院经再审后,仍认为印染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候某某系针织厂的职工,以及代理单位签收货物的相关证据,故仍未支持印染公司对候某某签收部分的诉讼请求,并维持原审判决。印染公司不服再审判决,提出上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针织厂对加工费予以全额认证抵扣,却仅认可收到部分加工货物,不符合客观事实。现有证据已足以认定印染公司已为其加工由候某某签收的两笔货物并交付的事实,针织厂理应支付该部分的加工费。故判决撤销原审再审判决,判令针织厂支付印染公司加工费19440元。